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 违纪情节及后果较严重的:
(二) 対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 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五) 曾因违纪受过处分,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第三章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的处分:
(一) 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 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以偷窃骗取、冒领和侵占等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初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准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购买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抢夺、敲诈勒索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武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博彩游戏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依据《天津职业大学考场规则》,在课程考核中,有考场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利用计算器,快译通等考试辅助工具的;
(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6)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有其他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对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旷课达到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旷课达到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迟到,早退达到2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迟到,早退达到40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损坏公公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该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寝室熄灯后,在寝室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上网,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其他条款者,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酗酒滋事者,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实训、写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学生处
审查,核对,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学生处
审核,留校察看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公布;开除学籍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课程考核中涉及学生考场违纪或作弊的,由院(系)查证并认定事实,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
三份)。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无误,认定处分等级并给出拟处理意见后,平转学生处;在国家级考试中涉及学生考场违纪或作弊的,经教务处查证,认定处分等级并
给出拟处理意见,填报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后,平转学生处。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做出决定并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上报校长办公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
所在院(系),根据管辖范围由学生处、教务处与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
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进行耐心、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本人申请,相关院(系)应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允许本人(未成年学生由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由工会、学生代表由学生会推选)5—7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未成年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一份由校档案室存档,一份进入学生档案,一份留系备查。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处分文书留置送达回证”记录在案。学生本人不在校的也可以采取快递和挂号信方式送达。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后同样有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有突出表现者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应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由院(系)讨论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复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签发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由学校打印行文)。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时在全校、院(系)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同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审批表、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院系和本人的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交校档案室存档。
处分材料包括:
1.公安部门或校保卫部门书面材料(须两人以上签名);
2.违纪者所在院(系)书面材料;
3.违纪者个人检查(须本人签名);
4.主要旁证材料及证据(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
5.违纪处分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6.处分决定(由学校打印行文)。
处分决定内容包括:
1. 本人基本情况:指违纪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目及所在院(系)、年纪、专业、班级。
2. 违纪事实:指违纪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错误事实及有直接关系的人和事,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
3. 违纪性质:指明违纪者所犯错误的性质及所依据的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不叙述)。
4. 处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所造成的影响及本人认识错误的态度、平时表现,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的决定:学生一律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如果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应在考试开始前,将其关闭并交给监考老师代为保管。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按考试违纪处理(参考本规定第十三条);对在考试期间,将手机违纪带进考场且在其手机中发现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信息,或利用手机、隐型耳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或MP3等录放设备接受或发送考试信息的,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参考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给予作弊的考生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未尽情况,一律执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8年7月修订